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路**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3 月30 日20 时25 分左右,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号外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付某某进行检测,付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19.0mg/100mL。付某某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成公交鉴(醇)字[2020]0103551号):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5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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