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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陈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宝鸡市陈某区**镇**路**号,租住在陈某区**家属楼**楼**户,系陕西**股份有限公司零件制造部工人。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上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驾驶陕C*****小轿车沿陈某区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大街五金十字路口酒驾检查卡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数值为101mg/100ml,交警遂带其去医院抽取血样检测。2019年9月23日,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测结论确认付某某当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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