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曾用名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武威市凉州区**路**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苑**号楼**单元**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凉州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南口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7.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