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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81********,汉族,中专毕业,工作单位:新乡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单元**号,现住址新乡市卫滨区**花园**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香槟色二轮摩托车从新乡市高村路市场南口出发,沿高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大道与高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让付某某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86mg/100ml,后民警带付某某去新乡市中医院抽血,2020年1月21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88.6 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付某某达到醉酒标准。2020年1月21日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付某某驾驶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宗申牌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普通摩托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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