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00时45分左右,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的白色**牌小型轿车,沿上蔡县**乡**村至**镇**村南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5月25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某、白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低于100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可以对其进行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