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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99********,汉族,**学院大专二年级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路**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0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随母亲郭某某到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市场**百货商店进货时,发现店内茶台上有一部华为Mate30丹霞橙色手机,便想占为己有。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利用购买鞋垫的机会,将手机与购买的鞋垫一起装入塑料袋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经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马某某。
2020年4月26日,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丹霞橙色华为Mate30手机认定价格为3871.9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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