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2001********,汉族,大专文化,团员,现就读吉林省**学院,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双辽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牟利在邹某某要求下介绍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用自己的实名信息办理电话卡并将电话卡卖给邹某某,后刘某某又介绍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用自己的实名信息办理电话卡,卖给邹某某。王某甲获得提成840元,刘某某获利655元,于某某获利275元,刘某某与于某某办理的电话卡被用于诈骗,致使受害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是初犯、偶犯,**校**,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决定对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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