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镇**社区**小区**组)。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8月23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黑B****2号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附近驾驶该机动车进车位,被群众举报后,于某某被口头传唤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正阳派出所,正阳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龙沙交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来到派出所对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2020年8月23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黑B****2号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附近驾驶该机动车进车位后回到家中,因身体不好喝了药酒,下楼后被群众举报,于某某被传唤至正阳派出所。本案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不能证明于某某酒后驾车后回到家中喝药酒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其酒后驾车后回到家中没有喝药酒的事实。因此无法认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是其与朋友喝酒所致,还是其与朋友喝酒后回到家中继续喝药酒叠加所致,无法认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已经达到80mg/1ml的立案标准。
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