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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里**镇**村**号,现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22时49分许,酒后驾驶鲁******号轻型封闭货车行驶至青岛市即墨区**小区**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mg/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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