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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灌云县**镇**村**号,住灌云县灌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晚21时左右,在烟沪线204国道与灌云县东王集镇韩圩村四组南北水泥路交叉路口,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烟沪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摔倒,致于某某受伤,造成单方事故。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51.2mg/100mL。民警遂将于某某带到灌云县仁济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此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定: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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