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员工,居民身份证号码是372924********,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现住成武县**镇**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1时40分左右,于某某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沿成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田集镇高庄供电所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经抽血鉴定,于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归案情况说明等;2.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4.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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