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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号,现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临时工。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4日1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发区**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于某某有饮酒嫌疑,遂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于某某拒绝吹气。后经抽取血样检验,在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乙醇检验报告;6、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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