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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8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庄**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宿舍公寓**号楼204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鲁******小型普通客车载付某、虢某,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经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后经检验,在送检的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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