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庄**号,个体业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鲁******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村委院内被民警查获。于某某被带到派出所后民警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31mg/100ml,随后将于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送检的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6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