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站**楼**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4时40分许,于某某饮酒后驾驶黑J****0号**牌小轿车,在尖山区**外环向**站方向行驶时,行驶至**马路立交桥,被交警支队尖山大队民警查获。后经检验,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