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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83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2********,满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新迎小区一组团***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0日0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N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翠岗人行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16.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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