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5********,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组**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8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HW****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瞻风路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4.1mg/100ml;又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0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