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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住****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07分,乔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某某颖北街由东向西行驶到与玉城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52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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