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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寨**村**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凉州区**二区东门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乔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7.9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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