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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青岛市黄岛区**镇**号。2007年6月5日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17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2月5日释放;2018年6月13日因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19年5月28日、8月2日、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6月2日、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因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初的一天傍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旅游度假区***社区小广场上,向杜某某宣传法轮功称练法轮功对身体**好,对身边人好,“真善忍”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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