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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乔*,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现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0时50分,在新野县西环路大桥路路口处,被不起诉人乔*酒后驾驶豫R****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乔*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酒精含量较低,且被不起诉人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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