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村**组。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在其位于都江堰市**街道的自营**餐厅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蓝色“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永安大道方向沿蒲阳干道往建设路方向行驶,22时50分,当其行驶至蒲阳干道青城纸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乐某某酒精浓度为127mg/100ml,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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