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1********,蒙古族,大学文化,系**员工,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3时44分许,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鄂尔多斯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万通路路口西500米路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乌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分析为87.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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