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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2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号小型轿车从大邑县王泗镇营经大道出发,沿营经大道、成温邛高速辅道、内蒙古大道、蜀望路、温泉路、滨江东路南一段往滨江东路北一段方向行驶,行驶至滨江东路南一段8号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检验,严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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