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米易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5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两轮摩托车,搭乘杨某某从米易县攀莲镇育才路一小路口经府城路口行驶至河滨路广电南路口处时,被米易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10月15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仅为108.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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