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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二部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浙江省宁波市**区**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该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1月3日将案件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浙B9****号牌小型轿车从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李惠利医院附近行驶至彩虹南路299号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对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照片、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案件照片等;

    2.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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