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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3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海省**办公室**,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住本市城中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7日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青A1****号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城西区**大街与**路十字路口处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后交通警察将严某某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抽取血样并依法送检。经鉴定,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其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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