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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海某某公司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商务有限公司,信用代码为913101170660********住所地:上海市**路186号1674室,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在逃)。

本案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移送起诉认定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企业支付事业部销售员路某某发展上海**商务有限公司为代理商,两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签署代理合作协议。上海**商务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杨某某、副总经理濮某某等人,通过央视“315”晚会知道现金贷业务存在“714高炮”、“砍头息”“暴力催收”等犯罪行为,等同于“套路贷”犯罪的情况下,决定暂停代理发展“套路贷”商户业务,后因市场不景气,为了给公司创收利润,又共同商议决定继续代理发展“套路贷”商户业务。两公司签署代理合作协议后,在上海**商务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杨某某、副总经理濮某某等人积极参与下,上海**商务有限公司共为北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发展了包括刘某某犯罪团伙经营的北京**公司、北京**科技公司在内的21家“套路贷”犯罪商户,为21家“套路贷”犯罪商户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此21家交易金额为玖仟捌佰陆拾捌万陆仟壹佰捌拾柒元壹角叁分(98,686,187.13元),从中获得分润叁万捌仟陆佰柒拾玖元捌角捌分(38,679.8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海**商务有限公司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上海**商务有限公司不起诉。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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