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66********,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万某某到被害人郑某某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231 号聚珍阁店内,窃得蜜蜡挂件1串。经认定,赃物价值人民币8000元。
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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