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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乡**村**组**号附**号,住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万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与宁国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万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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