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现住西藏**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藏隆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西藏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25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县**美食府内与其朋友伍某、易某某和江某某一起吃饭喝酒。当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回**烧烤店内,之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一辆川T*****号小型普通客车到**县***KTV送外卖,当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一辆川T*****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县***KTV出发驶往**县**路**烧烤店时,被正在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分别于2020年5月30日23时40分、5月31日00时21分、5月31日00时31分对犯罪嫌疑人万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分别为93mg/100ml、65mg/100ml、70mg/100ml,于2020年5月30日23时50分许执勤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两份,于同年5月31日送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鉴定,从犯罪嫌疑人万某某身上提取血样XZ2020040329-J001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17.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案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并案发当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行为。且未造成实际损害。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始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侦查部门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处扣押的车辆,待案件不起诉宣布后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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