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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江苏**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村委小坝**,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22日经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D****小型越野车到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海鲜大世界**海鲜城**包厢和同事周某某等人吃饭喝酒。期间,万某某喝了约一两金剑南牌白酒。20时许,喝酒结束后由万某某一位朋友驾驶该车载万某某到美兰区海甸岛五西路**喝茶。次日凌晨0时许,万某某驾车离开,途经美兰区甸昆路世纪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呼气时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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