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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71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现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6****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大佳何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新车站时被公安民警依法查获检查。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宁海县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并于当日将其传唤到案。2020年8月28日,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等;

2、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及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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