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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村**组**号,住兴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小型普通客车,从昭君镇凤凰街108号出发,途经昭君镇老中医院沿浣纱路往耿家河大桥方向行驶,行至耿家河大桥时被兴山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4.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万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且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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