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镇**大道**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鄂E*****二轮摩托车从兴山县**镇**小区**号出发,沿**路、**大道向**镇方向行驶,途经高阳大道古夫镇中心幼儿园门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09mg/100mL。以上事实有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