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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7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群众,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7********,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号**,工作单位****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107国道新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11mg/100ml。当日2时12分许,执勤民警将丁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6.11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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