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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80********,汉族,本科文化,江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村**栋**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新村**幢**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张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凌晨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C****小型客车,沿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古林公园下桥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江苏省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2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电子数据调取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物鉴(化)字[2019]8259号《检验报告》;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执法视频光碟1盘。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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