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曾用名:丁福宇,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5011990********,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贵州**建筑有限公司,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小区**期项目部。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5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05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贵BN****号小型轿车从贵阳市箭道街出发,经市南路,于当日凌晨05时40分许行驶至市南路0米处时与宋某某驾驶的贵AU****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经交警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92.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经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里乙醇含量为175.2mg/100mL。案发时,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持有准驾C1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详细信息、查获现场车辆照片、酒精测试凭条、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粘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丁某某血样检测检验报告;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丁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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