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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牌号湘******号)沿益阳市赫山区龙洲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世纪豪庭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6mg/100ml。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4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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