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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Q****5的小型汽车从利川城区**出发,沿**路由西向东行驶,途径**厂,行至**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吸酒精测试后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丁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牟某某的证言;3. 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5.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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