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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48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甲饮酒后驾驶湘EU****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河堤路与富利路交汇处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丁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9.37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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