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大道**号**公司,现住海口市琼山区**路**佳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琼E3****丰田牌小型轿车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苏荷酒吧与黄某某等人喝酒。次日凌晨1时40分许,丁某某在饮酒后驾驶琼E3****丰田牌小型轿车载一名女性朋友从该酒吧停车场离开,途经国贸路、金洲路、金龙路右转进入龙华路,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星海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丁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0mg/100m1。随后,民警依法将丁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丁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浓度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吴 健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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