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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79********,土家族,专科文化,海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湖南省常德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湾**幢**单元**房,住海口市美兰区**路**湾**幢**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丁村一横街“好声音KTV”唱歌喝酒。直至次日凌晨00时00分许,唱歌喝酒结束后,丁某某找代驾驾驶琼A6****小轿车载其及陈某某等四人到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生滚粥”饭店吃夜宵。1时20分许,丁某某酒后驾驶琼A6****小轿车从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离开,途经义龙路、义龙横路、海秀东路,行驶至龙华区海秀东路彩虹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将丁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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