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0年03月25日,身份证号:1323321970********,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河北赞皇经济开发区**会副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镇**路**道**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书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书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机动车行驶至赞皇县**路南门红绿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送检,被不起书人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及民警出具的到案证明、查获经过、赞皇县西龙门乡白鹿村委会证明、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证明、赞皇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河北赞皇经济开发区**会工作人员于某某出具的证明;

3、证人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户籍证明;

5、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接受公安交警大队的十日教育管理,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7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