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90********,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建某某**新寓**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苏A5****号牌的小型汽车,自南京市建某某万达广场停车场行驶至燕山路路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1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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