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6********,仡佬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山庄饮酒后驾驶贵DT****号小型轿车,从该山庄往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丽景社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黔东汽贸城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邵某某驾驶的贵A6****号小型越野车相撞而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6.08mg/100mL;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邵某某等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思南县公安局民警抓捕时无抗拒行为。2020年4月3日,丁某某与邵某某等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书面谅解。
2020年4月30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丁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