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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四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78********,彝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宿舍**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期限自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8日;于2020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街交叉路口,被交警查获。案发时,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家中妻子华某某精神分裂症发病急需赶回家中照顾,故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5.86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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