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64********,汉族,高中毕业,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常花园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常花园社区居委会三里庄8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华磊。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先后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26日、4月9日两次各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唐河县新华路南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28mg/100ml,并于当天在唐河县中医院抽血后送检。
2019年9月1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2019第5577号鉴定,从送检的丁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其含量是208.03mg/100ml。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2019第5577号鉴定报告存在重大瑕疵。该鉴定意见因提取送检的血样数量(2.5ml)与鉴定机构鉴定事项确认书及鉴定报告中的血样数量(2.2ml)不符、血样提取及保存是否合法存疑等原因应依法予以排除。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不明,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查获并抽血的事实;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9)第5577号血醇鉴定报告认定:从2019年8月31日送检的丁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其含量是208.03mg/100ml。但因公安机关在血样提取、血样保存、送检的是否系丁某某血液样本等方面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问题,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依法予以排除。因此,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但因其血液血醇含量不明,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退查后,仍无法证明公安机关对丁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的程序合法,证据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不起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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