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喝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馆陶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案发后闫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能够认罪认罚;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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