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馆陶镇卫生院临时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现住馆陶县**小区**号楼**单元1**层西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汽车沿金凤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路口附近时,被馆陶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现场对秦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75.5mg/100ml。后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液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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