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1261986********,甘肃省瓜州县人,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市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个体。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0时10 分许,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甘FY****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盛和御园西门南侧丁字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对郑某某驾车当时血液样本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94.O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郑某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郑某某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FY****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无前科记录;
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8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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